扎希贪污案无罪释放 控方上诉指法官错误比较罗斯玛案

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签证系统一案,控方已于昨日正式入禀上诉状。

《自由今日大马》引述消息人士称,控方在上诉状颅列15项理由,希望上诉庭推翻本案此前的无罪判决,要求阿末扎希出庭自辩。

根据控方上诉状中列出的理由,其中之一就是认为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将此案与前首相夫人罗斯玛的太阳能供电弊案进行比较是错误的。

控方认为,仅凭一个事实场景(Fact Scenario)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binding precedent)。

控方也认为,高庭法官对控方证人可信度的评估是错误的。

“法官没有考虑到证人的证词,也没有接纳证人在庭上出示的公司账簿为证据。”

控方也说,法官在下判时错误地认为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用来支付阿末扎希的资金来源,需要得到解释和证明,因为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上诉庭择定在明年1月10日为本案办理案件管理。控方此前就于9月26日入禀上诉通知书。

莎阿南高庭是于9月23日裁订,阿末扎希40项控罪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承审法官莫哈末亚兹认为,控方未能证明阿末扎希40项控罪表面证据确凿,以及三名主要控方证人不可靠。

这三名证人分别为Ultra Kirana前行政经理陈祥生、前董事李伟坤(Harry Lee Vui Khiun,音译)和旺克里斯萨(Wan Quoris Shah Wan Abdul Ghani)。

莫哈末亚兹当时也以罗斯玛的太阳能供电弊案作为案例来,支持他对阿末扎希的裁决。

莫哈末亚兹认为3名控方关键证人供证时,都说每次都是将钱放入信封内,但是控方并没有出示任何信封样本;相反在太阳能供电弊案中,所涉及的现金都是装入行李和背包,因此裁定3名控方主要证人并不可信。

阿末扎希在本案中,被控33项受贿罪,即收取Ultra Kirana1356万新元,进而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

他也在本案被控7项贪污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公司的现金款项,包括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

新闻来自:东方日报